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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期限·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期限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分档减免,至2027.12.31)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典型案例」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示例场景(标注为示例,不替代个案认定)

示例·残疾人就业

S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可按残疾人工资 100% 加计扣除或申请减免残保金,按规定向人社/残联备案并留存材料。

示例·阶段性社保减免

T 行业企业(餐饮、零售等)在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按规定申报减免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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