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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项下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方式与申报表填列要求。
  • 应在规定申报期内完成,未申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参加
  • 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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