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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衔接·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衔接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减按15%);国科发火〔2016〕32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依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规定的具体主体范围(含规模、行业、地域、信用等级等)。
  • 形式要件:留存备查资料齐备、申报口径正确、款项收付真实。
  •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认定须注册满1年、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及研发费用占比达标
  • 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应重新认定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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