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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08〕xx号、园区相关政策。

一、概念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高端人才等享受专项税收优惠(以专项文件为准)。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一、开展试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支持政策
1.从2006年7月1日起,扩大对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范围,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从2006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外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2006年7月1日起,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当年企业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从2006年7月1日起,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除税收政策外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二、开展试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范围
1.软件研发及服务企业:包括对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客户定制软件的研发,以及软件技术服务等。
2.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包括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模具设计服务等。
3.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电路测试服务等。
4.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
5.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企业: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数据库管理及信息化服务等。
上述软件研发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以及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开展试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一)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条件。
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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