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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港澳人才个税补贴(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前海港澳人才个税补贴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深圳前海相关人才个税补贴政策。

一、概念解析

在前海工作的港澳人才,按内地与港澳税负差额给予补贴(不征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与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第二章减免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
(二)纳税年度内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者在前海合作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者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前海合作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香港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自丧失香港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包括:
(一)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前海合作区从事劳务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前海合作区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来源于前海合作区的经营所得,具体是指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入选深圳市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者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本条款的所得不含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
第九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减免的方式进行。
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当以年度汇算清缴确定的全年应纳税额为准。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条 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香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减免税: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第十二条 香港居民办理减免手续的,向其在前海合作区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三条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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