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运港退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启运港退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多批次扩大)。
一、概念解析
对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的货物,运到离境港后由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缩短退税周期。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 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八、各地海关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各地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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