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关税〔2016〕18号、2018年第49号。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出口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经营主体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情形要件:货物/服务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范围,凭证、单据齐备并通过电子口岸等平台申报。
- 合规要件:出口业务真实、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完整、无虚假出口等违规情形。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 出处:财关税〔2016〕18号、2018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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