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库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
返回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一、概念解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免税,向成员提供农资、农机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17 16:29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文号:财税〔2008〕8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06-24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操作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