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税〔2000〕42号等。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托育、家政、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服务业相关经营者及从业者。
- 情形要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服务/产品/项目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
- 形式要件:按规定留存合同、发票、资质证书等备查资料。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 出处:财税〔2000〕4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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