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税(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税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财税〔2000〕94号等。
一、概念解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购买的国债等利息收入、管理费收入免税。
二、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范围以对应政策文件及清单为准
- 享受须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留存备查资料
- 政策如有期限以现行公告为准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总局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5政策文件/col/col13296/index.html政策法规库/col/col13300/index.html总局文件/col/col8409/index.htm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正文下载 【发布文号】 财税[2000]09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00-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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