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企业(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主体要件: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区域产业等情形;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
- 自治州、自治县可决定减征或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 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仅限于地方分享部分
-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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