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原文)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 类型:政策原文
出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概念解析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额结转3年。
二、核心要点
-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 超额部分可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 须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受赠方具税前扣除资格
三、政策原文
以下为该政策的核心内容与优惠要点。
原文(全文)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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