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托育、家政、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服务业相关经营者及从业者。
- 情形要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服务/产品/项目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
- 形式要件:按规定留存合同、发票、资质证书等备查资料。
- 企事业单位等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 相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亦予减免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