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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适用条件

所属板块:政策库 | 条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类型:适用条件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放宽至小微及制造业等6行业)、2022年第21号(扩大至7个行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全额退还)。

一、模块导览

本页面针对「适用条件」展开,结构化呈现要点;具体口径以现行有效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二、适用条件

  •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一般)。
  • 主体要件: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 情形要件: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销售额、行业、行为类型或信用等级等情形。
  • 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研技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仓储邮政等6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2022年第14号)
  •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7个行业自2022年7月起纳入(2022年第21号)
  • 申请退税需纳税信用等级A或B级、无骗税等严重违法记录(相关条件)
  • 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放宽至小微及制造业等6行业)、2022年第21号(扩大至7个行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先进制造业全额退还)。。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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