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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思维导图精讲

所属板块:初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基础 | 主题:经济法基础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小税种」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契税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2021年《契税法》施行,税率3%-5%由省确定。

二、核心要点

  • 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买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
  • 税率:3%-5%幅度,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互换为所换差价。
  • 减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国家机关等办公用房、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购等减免。
  • 纳税义务发生:签订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权属转移效力凭证当日;并在10日内申报、办理权属登记前完税。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的 纳 税 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
,
是
指下列行为
:
(
一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
)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
包 括 出 售
、
赠 与
、
互换
;
(
三
)
房屋买卖
、
赠与
、
互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以作价投 资
(
入 股
)、
偿 还 债 务
、
划 转
、
奖
励等方式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
序对不同主体
、
不同地区
、
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
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
一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出 售
,
房 屋 买 卖
,
为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包
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
、
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
价款
;
(
二
)
土地 使 用 权 互 换
、
房 屋 互 换
,
为 所 互
换的土地使用权
、
房屋价格的差额
;
(
三
)
土地 使 用 权 赠 与
、
房 屋 赠 与 以 及 其 他
—
5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
、
房屋权属行为
,
为税务机
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
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
、
互换价格差额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
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
:
(
一
)
国家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军
事单位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教学
、
医
疗
、
科研
、
军事设施
;
(
二
)
非 营 利 性 的 学 校
、
医 疗 机 构
、
社 会 福
利机构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
教学
、
医
疗
、
科研
、
养老
、
救助
;
(
三
)
承 受 荒 山
、
荒 地
、
荒 滩 土 地 使 用 权 用
于农
、
林
、
牧
、
渔业生产
;
(
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
、
房屋权属
;
(
五
)
法定 继 承 人 通 过 继 承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属
;
(
六
)
依照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免 税 的 外 国 驻
华使馆
、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
地
、
房屋权属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对
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
企业改制重组
、
灾后重建等
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七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
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
(
一
)
因土 地
、
房 屋 被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
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
、
房屋权属
;
(
二
)
因不 可 抗 力 灭 失 住 房
,
重 新 承 受 住 房
权属
。
前款规定的 免 征 或 者 减 征 契 税 的 具 体 办 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八条
 
纳 税 人 改 变 有 关 土 地
、
房 屋 的 用
途
,
或者 有 其 他 不 再 属 于 本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免
征
、
减征契税情形的
,
应当缴纳已经免征
、
减征
的税款
。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为纳税
人签订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
或者纳
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
凭证的当日
。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
、
房屋
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
税务机
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
纳税人办理土地
、
房
屋权属 登 记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查 验 契 税 完
税
、
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
未按照规定缴纳
契税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
、
房屋权
属登记
。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
、
房屋权属登记
前
,
权属转移合同
、
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
效
、
无效
、
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
纳税人可以向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应当
依法办理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
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
自然资源
、
住
房城乡建设
、
民政
、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税务机 关 提 供 与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有 关 的 信
息
,
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
中知悉 的 纳 税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保
密
,
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
、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
—
6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
·
4
 
机关依照本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
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十五条
 
纳税人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
 
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997
年
7
月
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
》
同时废止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草 案)》的 说 明
———
2019
年
12
月
23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
 
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国务院委托
,
现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法
(
草案
)》
作说明
。
1997
年
7
月
,
国 务 院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契税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
定在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转 移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承受的单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契 税
。 《
暂 行 条 例
》
施行以 来
,
契 税 运 行 平 稳
。
1997
年 至
2018
年
,
全国累计征收契税
42162.18
亿元
,
其中
2018
年
征收
5729.68
亿元
,
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
重要的财力保障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
推动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
院立法工作计划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司法部在
《
暂行条例
》
的基础上
,
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
,
各省
、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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