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和解·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破产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有权直接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主体不包括?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占出资额10%以上出资人(特定时) D.竞争对手
参考答案:D
解析:重整申请人限债务人、债权人及符合条件出资人,竞争对手无权申请,D正确。
二、要点回顾
- 重整申请: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10%以上的出资人(破产受理后宣告前)可申请。
-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分组表决(担保、职工、税款、普通债权组),各组合法通过+法院批准。
- 和解: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后执行。
-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符合条件,法院可强制批准。
- 重整失败或和解协议未履行,转入破产清算。
三、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70—106条(重整)、第95—106条(和解);《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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