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级会计 › 经济法
返回

债务人财产·典型例题解析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破产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考点回顾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法律设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以清理财产。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推荐教材:《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财务管理》同上
     • 《经济法》同上
  • 官方入口http://kjs.mof.gov.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可以? A.确认有效 B.请求撤销 C.强制执行 D.不予理会

参考答案:B

解析:受理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属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B正确。

二、解析要点

  • 债务人财产范围:受理时属债务人的财产+受理后至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 撤销权: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可撤销;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撤销。
  • 取回权:权利人可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保管、租赁物)。
  •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抵销。
  • 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一律无效。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债务人财产·知识点精讲债务人财产·易错易混辨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