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易错易混辨析
所属板块:中级会计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物权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二、易错提示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或生效。
- 质权:转移占有,分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如股权、应收账款出质)。
-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未受清偿可留置(法定担保物权)。
- 同一财产多重抵押:按登记先后或按比例清偿。
-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推荐教材:《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财务管理》同上
• 《经济法》同上 - 官方入口:http://kjs.mof.gov.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下列担保物权中,属于法定担保、无需约定即可成立的是?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最高额抵押
参考答案:C
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即可成立,无需约定;抵押、质权为约定担保,C正确。
四、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第394—457条);《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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