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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类型·高频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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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合并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企业合并类型」是中级会计实务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学习时应把握其基本概念与适用情形、确认与计量(或处理)方法,以及其在账务处理、报表列示与税务申报中的实际运用。

二、核心要点

  • 明确「企业合并类型」的概念与适用情形,厘清其与相近概念的边界,避免实务中混淆。
  • 掌握「企业合并类型」的确认条件与计量(或处理)方法,能够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与核算。
  • 熟悉「企业合并类型」在账务处理中的科目运用、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要求,以及与税务处理的衔接。
  • 关注「企业合并类型」的近期规定与常见命题规律,通过典型例题巩固计算与判断,做到举一反三。
  • 注意「企业合并类型」的常见易错点,尤其是特殊情形、豁免规定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

三、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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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
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并。
第三条 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
(一)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
(二)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
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五条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
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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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
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
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六条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
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
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
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
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
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
第八条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
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
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
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
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第九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
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
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则规
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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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
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
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
日的现金流量。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参与合并各方的内部交易等,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处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
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
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
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
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
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三)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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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
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
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
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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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
(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
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
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
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
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
确认后,应当按照下列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予确认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
原则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
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
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
报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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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
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
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
量。
购买日后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
日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按照本准则规定处理的结
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三)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四)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
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
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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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
并日的账面价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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