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执业规范(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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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2019修订)
一、概念解析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业务,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代理记账资格,遵守执业规范。
二、核心要点
-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业务,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代理记账资格,遵守执业规范。
- 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执业规范」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执业规范」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执业规范」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执业规范」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法规全文
以下为该法规的完整体系梳理与核心内容。
原文(全文)
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 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 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删去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 第十七条改为 第十六条。 (六)将 第十六条改为 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 第十八条改为 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 第二十一条改为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十)增加一条,作为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 第二十三条改为 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十二)将 第二十四条改为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 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删去第三项。 (二)将 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 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五)删去 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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