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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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通过,1999修订,2017修正)
一、概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是会计核算或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学习时应把握其适用范围、核心义务与监管要求。
二、核心要点
-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确定其约束的对象与情形。
-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核心制度与主要义务,是理解与执行该规范的关键。
-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以及实务中的执行口径。
-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责任」的修订与近期变化,以官方发布文本为执行依据。
三、条文释义
(一)违反核算规定(第四十二条)
不依法设账、私设账簿、未据实填制凭证、随意变更处理方法等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至二万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伪造变造与隐匿销毁(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造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对单位处五千至十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至五万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并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授意强令造假(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伪造变造的,对责任人处五千至五万元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责。
(四)打击报复与渎职(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
对依法履职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处分;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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