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关联方披露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范关联方披露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三条(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二)披露——关联方关系
在合并报表附注披露关联方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合营联营等)。
(三)披露——关联方交易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等交易的,披露交易类型、金额、未结算余额、定价政策等。
(四)不视为关联方
仅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受国家控制但无控制关系的各方、仅因短期撮合关系的供应商客户等,不必然构成关联方(不视为关联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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