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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条文释义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类型:条文释义

出处财政部财会〔2006〕3号发布(新准则体系),关联方披露准则随体系施行;部分准则后续修订。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范关联方披露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核心要点

  •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三、条文释义

(一)第三条(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母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等。

(二)披露——关联方关系

在合并报表附注披露关联方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合营联营等)。

(三)披露——关联方交易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销、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等交易的,披露交易类型、金额、未结算余额、定价政策等。

(四)不视为关联方

仅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受国家控制但无控制关系的各方、仅因短期撮合关系的供应商客户等,不必然构成关联方(不视为关联方条款)。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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