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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典型案例

所属板块:法规库 | 条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类型:典型案例

出处财政部令第78号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由财政部制定。

一、概念解析

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总纲,构建“财务会计+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二、核心要点

  •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决算报告与财务报告并行(第三条、第四条)。
  •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第三条)。
  •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第二十六条)。
  • 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生成,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生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权责发生制确认固定资产

案情: 某政府部门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未取得所有权但实际控制使用。分析: 依第二十七条、实质重于形式(第十七条),该设备符合政府资产定义(控制+服务潜力),应确认为资产并按现值计量。结论: 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纳入财务报告。

案例2:预算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案情: 某单位年末已获批但尚未收到的拨款,预算会计欲提前确认收入。分析: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确认(第二十条),收付实现制下未实际收到不确认。结论: 次年实际收到时确认预算收入,保证决算真实。

案例3:名义金额计量接受捐赠

案情: 某事业单位接受无偿捐赠旧设备,无可靠公允价值。分析: 依第三十条,无法采用其他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1元)计量。结论: 按1元入账并披露,避免虚增资产。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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