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用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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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4日三次修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一、概念解析
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核心要点
-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三条)。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
-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打击报复(第五条)。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可选定外币,但编报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二条)。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伪造、变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领域:一切需独立核算的经济活动,覆盖财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的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二条)。
- 适用时间: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并随三次修正持续有效;新事项适用行为时的有效文本。
- 适用主体(应当适用):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
-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负总责);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核算与监督职责);
- 财政部门及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
- 参照适用 / 特别规定:
-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五十条),不直接套用单位规则;
- 军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制定并抄送财政部(第四十九条);
- 有关法律对处罚另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第四十条末款)。
- 例外 / 不适用情形:纯个人、家庭非经营收支无需依照本法核算;个体工商户在财政部专门办法出台前,不适用单位式强制核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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