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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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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行政法制」相关知识点

一、操作概述

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

二、操作步骤与要点

  • 行政强制措施(保全):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须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开具清单。
  • 行政强制执行:扣缴存款、拍卖变卖查封扣押财产抵缴税款及滞纳金,亦须局长批准。
  • 实施程序: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不得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和用品强制执行。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法》衔接,遵循法定权限、比例原则。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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