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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高频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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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等不服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的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或选择救济。

二、核心要点

  • 复议范围:征税行为(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款征收等)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对复议不服再起诉。
  • 非征税行为(如处罚、强制执行、许可等)可选择复议或直接诉讼。
  • 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
  •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定除外)。
  • 上级税务机关为复议机关;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关于复议范围、复议前置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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