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返回

上市公司收购·章节自测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证券法律深入」相关知识点

自测题: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多少时,继续收购须发出强制要约? A.5% B.15% C.30% D.50%

参考答案:C

解析:持股达30%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强制要约义务),C正确。

二、要点回顾

  • 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协议转让。
  • 触发点: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30%时,继续收购须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强制要约)。
  • 要约收购:全面或按比例收购,价格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最高价。
  • 信息披露:持股达5%、10%、15%、20%、30%等阶梯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收购人锁定期: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的股份。

三、依据

《证券法》第62—77条(上市公司收购);《经济法》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 上市公司收购·高频考点速记信息披露·知识点精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