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实务操作指引
所属板块:注册会计师 | 分类:经济法 | 主题:经济法
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操作概述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法律设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以清理财产。
二、操作步骤与要点
- 债务人财产范围:受理时属债务人的财产+受理后至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 撤销权:受理前1年内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可撤销;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撤销。
- 取回权:权利人可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如保管、租赁物)。
- 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可抵销。
- 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一律无效。
三、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30—40条(债务人财产、撤销、取回、抵销);《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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