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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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合同担保包括人保(保证)和物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旨在保障债权实现。
二、核心要点
- 保证:第三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担责。
- 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索保证人。
- 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民法典》新规,原为连带)。
- 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届满6个月;约定不明为6个月(原2年已改)。
- 物保与人保并存:约定优先;无约定,债务人自己物保先执行。
三、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章及物权编;《经济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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