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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易错易混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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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物权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澄清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二、易错提示

  •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他物权,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出让/划拨取得,可转让、互换、出资、抵押。
  •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 居住权:依合同或遗嘱设立,原则上无偿、不得转让继承(2021《民法典》新增)。
  • 地役权:为需役地便利而使用供役地,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 教材提示

  • 考试性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政部考委会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 推荐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经济科学出版社
     • 《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同上
  • 官方入口https://www.cicpa.org.cn
  • 教材检索https://www.esp.com.cn

本题已含题干与答案/解析,但标准 A/B/C/D 备选项需结合专业教材/真题集核补——为保证准确性与考点区分度(数字陷阱/概念辨析/范围混淆),不直接给出干扰项。请以专业教材与真题集为准。

例题:根据《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为? A.登记 B.合同或遗嘱,自设立时生效 C.交付 D.公告

参考答案:B

解析:居住权依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题目若强调设立行为则基于合同或遗嘱,实践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通常表述为依合同/遗嘱并向登记机构登记设立。

四、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说明:本知识库内容来源于网络,依据公开课程体系与法规政策公示搬运生成。具体条文、数据与政策请以官方发布文件为准,正式学习与实务请以专业教材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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