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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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
一、操作概述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胜诉权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二、操作步骤与要点
- 普通诉讼时效:3年(《民法典》第188条)。
- 最长保护期:自权利受损之日起20年,特殊可延长。
- 中止: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6个月。
- 中断: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同意履行,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侵害、返还不动产/登记动产物权等。
三、依据
《民法典》第188—199条(诉讼时效);《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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