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概述·思维导图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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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债务重组深入」相关知识点
一、要点梳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重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
二、核心要点
- 重组方式: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上组合
- 适用于银行、上市公司等主体之间的债务重组须遵循专门规定
- 债务重组不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处理
-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若导致偿债金额现值降低,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 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的,按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三、依据
《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第三条
五、相关规定原文(节选)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 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 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 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 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 2 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 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 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 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 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 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 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 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 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 3 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 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 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 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 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 第七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 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 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 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4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 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 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 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 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 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 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 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 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 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 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5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 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 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 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 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 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 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 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6 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 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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