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器)
本计算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累计预扣法公式编写。
按照现行个税政策,年内累计收入不到60000元无需计算个税。
1.【专项扣除项目】金额怎么填写? 可以从支付宝、微信中的社保查询和住房公积金查询中获取单月金额,乘以期限,得出本年累计数。
2.【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其他扣除】金额如何填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相关问答
3.我只想简单算一下? 请直接输入【本年累计收入】金额点击【计算个税】。(注意:一次性减除费用60000元是税法规定的扣除数,请勿修改)
现在预扣预缴时使用的累计预扣法如何计算个税?
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要以纳税人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取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年度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最后,用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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